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树立“勤奋学习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1、不带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坚持参加考试的;
2、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3、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4、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和考试中途退场后又强行重返考场的;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考生桌椅上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没有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的;
10、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外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2、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本科学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在违纪作弊证据上签名,同时在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无效,并签名。监考人员应将违纪作弊学生的系别、年级、专业、姓名、学号、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
2、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学生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4、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负责调查。
5、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准后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拟处理文件。学生如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拟处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辩。学校正式处理文件下发后,学生如仍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6、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7、任课教师、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其他规定
1、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校内各种考试和在学校举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
2、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